张军华律师亲办案例
熊某、张某与南昌某村委会、南昌某供电公司生命权纠纷(二审部分改判)
来源:张军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8
浏览量:120

一、基本案情

死者张某1南昌某村委会L村小组村民,系熊某配偶,张某的父亲,殁年71周岁,于201778日在自家稻田收割稻子,以每亩70元承包给张某2进行收割,张某2驾驶收割机在转拐倒退时不慎把田间电线杆撞倒,电线落在张某1身上致使其触电身亡。事发后南昌某村委会、L村小组分别从村里经费中支出12000元、5000元的人道主义给张某1家属办理善后事宜。熊某、张某1以该电线杆系南昌某村委会下属L村小组架设,南昌某供电公司架设的电线不符合《城市电力规划》为由起诉南昌某村委会、L村小组及南昌某供电公司,要求三家单位共同赔偿126117.35元。

二、案件经过

(一)一审阶段

代理思路

本律师接受被告南昌某村委会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向村委会详细了解案情制定了如下代理意见:

1. 本案张某2撞倒电线杆,张某2才是侵权人,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2款,村委会不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庭审时原告披露其与张某2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不再追究张某2 的民事责任);

2.本案电线杆是第三人被强力撞击倒塌的,与村委会没有因果关系;

3.如果法院判决村委会承担责任,村委会支付的12000元人道主义应予扣除。

焦点

1)南昌某村委会对电线管理是否存在过失?

2)南昌某村委会承担责任比例?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因L村小组没有独立财产及公章,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质,原告撤回了对L村小组的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南昌某村委会作为一级的基层组织,在日常管理中负有对所在组织内部的村民进行用电安全知识宣讲的主体责任,其其不作为方式虽然对张某1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构成诱因……南昌某村委会承担20%责任,判决村委会赔偿36503元,扣除先期支付的12000元,冲抵后实际给付原告赔偿款14503元。

(二)二审阶段

代理思路: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村委会不服委托本律师继续代理上诉。本律师仔细阅读一审判决书,发现一审法院在原告没有变更诉讼请求的下主动适用2017年度最新的赔偿数据,致使赔偿金额超出原告主张的金额。另外,因原告庭审时撤回了L村小组的起诉,而村委会是L村小组的直接上级部门,L村小组支付的5000元也应当扣减,因此制定了新的代理思路:

1)本案系电力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86条调整的范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2)一审判决超出张某1、熊某的诉讼请求的范围,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3)如果二审法院仍认定南昌某村委会与被害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南昌某村委会作为L村小组上级管理部门,L村小组支付的5000元也应当从中扣减,一审判决没有予以扣减。

二审焦点:

1.村委会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承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2.一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超出原审原告的诉请?

3.L村小组支付的5000元是否应予抵扣村委会的赔偿款?

二审法院说理:

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本律师的以上第二、三点代理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超出原审原告主张的金额认定相关损失金额,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存在程序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认为南昌某村委会属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财产属村民集体所有,其分设的L村小组所给付的5000元熊某、张某1确认已收到,应当从南昌某村委会应承担的责任金额中扣减;

三、二审判决结果

变更南昌某县人民法院某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南昌某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赔偿款642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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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军华
  • 执业律所:
    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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