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被告人高某、舒某离开原就职的南昌某装饰公司,成立某装饰南昌分公司,舒某任总经理,高某任市场部经理。高某把原来在南昌某装饰公司工作时掌握的绿地某城、万达某城、绿地某城、国贸某光、中海某郡等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约2万条带到某装饰南昌分公司用于发展新公司业务。
2016年8月5日,被告人高某经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舒某同意,以2000元的价格从黄某处购买了万科某园的业主信息380条,并获赠国贸某湾等楼盘信息约2735条。同月16日,高某又从黄某处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汇合某园、世纪某城的楼盘信息828条,因部分信息错误,黄某于同月27日通过QQ邮箱(920×××@qq.com)将204条梧桐庄园的楼盘信息发送至高某的QQ邮箱(736×××@qq.com)。上述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内容。高某、舒某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高某、舒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本律师接受高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一审阶段的刑事辩护。
二、案件经过
(一)辩护思路
本律师详细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并会见了被告人高某,听取了高某的意见,认为公诉机关对高某的行为定性没有异议,一旦指控的情节特别严重成立,高某依法可能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这是本案最大的难点也是辩护的空间。因此必须就犯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进行辩护,尽最大努力为其争取最好的量刑。
1.情节不特别严重,辩护空间在于,案涉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属于两高《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解释》第五条第五项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案涉业主信息主要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这些信息不属于两高《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解释》第5条第1款第3、4项规定的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因为电话号码不等于通信内容与通信记录;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也不等于住宿信息和行踪轨迹信息。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没达到《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解释》第5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5万条以上。
2.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高某具有多种法定减轻、从轻情节,比如
2.1高某具有坦白情节;
2.2属于初犯、偶犯;
2.3主动缴纳罚金以示悔改;
3.鉴于本案被告人高某以上减轻、从轻情节,加上其因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人身社会危险性,判处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建议法院对高某量刑时适用缓刑。
(二)本案焦点:
高某、舒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是否达到情节特别严重?
(三)法院说理: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的第二点辩护意见,认为辩护人有关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三、案件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
被告人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