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华律师亲办案例
H某与C某合同纠纷(诉求全部支持)
来源:张军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9
浏览量:259

一、基本案情

H某与C某协商双方合作经营被告C某名下的江西某工程公司。H某、C某决定将各自拥有的位于红谷滩新区某路某花园×楼的相邻房产(其中H某配偶h某名下拥有811812815号房产,被告C某名下拥有816817818819号房产)作为江西某工程公司的经营场所。2018326日、418日、58日、614日,H某通过其妻h某先后四次向被告C某指定账户即W某账户一共转入172000元。后因双方产生矛盾,不再继续合作。20186月,H某与C某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C某须退还H172000元投资款,支付H某及其妻h某工资28000元,共计20万元;2201875日前C某将上述20万元支付给H某;此外,双方还就公司债务、办公用品、地下车位使用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C某未向H某支付上述款项。H某多次催促未果,引发本案诉争。

C某应诉后向法院提出反诉,认为自己对H某转入的标的资金性质产生了错误的认识,H某转入的17.2万元是装修款,用于对房屋的装修、办公用品的添置而非投资款,被告认为自己对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签订协议书的行为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悖,且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明显不公平,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平等,要求撤销该份协议。

另查明,江西某工程公司于2014××日成立,C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51%的股份,W某持有该公司49%的股份。

再查明,C某与W某于2011××日结婚,系夫妻关系。

二、案件经过

(一)代理思路

本律师接受H某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了解案情,制定代理思路如下:

1.该《协议书》合法;

2.基于《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C某依约履行义务。

(二)双方代理/答辩意见

本诉:C某答辩意见

A、H某未支付股权投资款,C某对转入款项用途没有理解清楚,产生误解,实际转入款项并非股东股权投资款;

B、该协议书显失公平,双方签订的该协议书,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CW某答辩意见:本案是因协议书而产生的协议纠纷,我没有获得利益,款项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其与本案无关。

反诉:H某答辩意见

被告的反诉意见与答辩意见、陈述的事实理由基本上相同,反诉原告所主张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本案焦点:

《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

(四)法院说理: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首先,从字面上看,该份协议约定的内容无明显歧义。该份协议书中明确写明乙方(原告)分四次转到甲方(被告)指定账户的投资款共计172000元,由甲方退还乙方以及乙方(原告)从2018326日至2018627日的工资和其夫人h某从201841日至2018627日的工资28000元,由甲方退还乙方,并约定了201875日前支付上述款项。其次,被告C某签约的时间晚于原告,被告C某应有足够的时间理解该协议。原告于2018627日在协议上签字。被告C某于次日即2018628日在协议上签字。被告C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够对该份协议的内容认可与否做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被告认为,原告转入被告W某账户的17.2万元款项用于装修办公场所及添置办公用品。但被告提交的费用报销单中并未注明哪些费用是用于装修原告名下的某花园811812815号的房屋,被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装修原告房屋产生的费用明细以及费用总额。相反,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有理由相信,原告配偶名下的房屋确实进行了小规模的装修,但因原告夫妇以合作的目的在被告公司工作却未分享公司收益,故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对用于原告房屋的少量装修款不予计算并补偿原告工资,是在综合考量双方利益之后做出的意思表示。被告未能证明该协议的显失公平之处。

综上,被告以对《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或者与《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该《协议书》,本院不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

被告C某、W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H某支付20万元(包含投资款17.2万元、工资2.8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876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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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军华
  • 执业律所:
    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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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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