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6日,喻某经老乡介绍到某货运公司处工作,岗位是搬运工:2015年7月、8月喻某在卸货点做事,月工资为3000元;同年9月起在装货点做事,月工资为3300元,工资按月现金发放。货运公司没有和喻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喻某缴纳社保。
2015年10月6日上午10点半左右,因担心倒在雨水中的货物受损,喻某正和老乡付某搬货物时,被同事驾驶的叉车上的铁托盘砸中右脚,当场出血肿了。工友听见惨叫声后将喻某送往医院救治。洪都中医院诊断:右足第3、4、5跖骨骨折,出院医嘱要求喻某避免患肢下地及剧烈活动2月。
住院期间货运公司法人代表派队长陶某和喻某协商出院事宜,达成出院协议:公司给三个月工资,每月3300元;喻某自愿出院不追究货运公司责任。出院后货运公司一直拒不支付上述9900元给喻某。喻某只得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二、案件经过
(一)本案疑难点
本律师接受喻某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律师向喻某仔细了解案情,发现货运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现金发,没有缴纳社保的证明,没有考勤记录,没有发放工牌或工号,只有三名工友的证言。故,喻某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其与货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法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先得确认劳动关系。
另外,费时冗长。首先,即使确认了劳动关系,货运公司也有权起诉至法院,中间可能要经过一审、二审,时间必将被长长拖延。其次,在申请认定工伤环节,结果对喻某有利,则货运公司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能再次经历一审、二审;结果对货运公司有利,则喻某要提起行政诉讼,也可能要经历一审、二审,无疑费时冗长。最后,面对如此高昂的时间成本,委托人是否承受起、有耐心等待?很难说。
总之,本案代理难度之大、工作量之多、费时之长。
(二)代理思路
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再拿生效的裁决书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再等待货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是否提起行政诉讼。
(三)确认劳动关系部分
(1)仲裁请求
2016年1月8日喻某向某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确认喻某与某货运公司之间2015年7月6日至2016年1月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货运公司答辩意见
辩称“喻某受伤之前已经离职,是在其公司玩时受伤。公司以单位的名义给喻某购买雇主责任险。喻某受伤之后,公司车队队长陶某和喻某签订了出院协议,内容为喻某自愿出院,不追究公司责任”。
(3)仲裁委说理
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喻某提供了录音及三名工友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结果原本答应出庭作证的两名证人都不敢出庭,另一名证人却是隔壁物流公司的员工,与喻某不是同事(工友)关系,但由于货运公司答辩意见自相矛盾且无证据证实。
故,劳动仲裁委经开庭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受伤前确实是该公司的搬运工,但2015年10月6日前已经辞职了,受伤当天是回公司玩的时候受的伤,但被申请人未提供申请人辞职的证明,且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处车队队长陶某与其的出院协议和录音,以及被申请人以单位名义给申请人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本委认定,申请人受伤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申请人主张的确认受伤时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4)仲裁委裁决
2016年4月10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某货运公司与喻某在2015年10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
(四)工伤保险待遇部分
劳动仲裁委作出“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后,货运公司在法定期间未提起民事诉讼,该裁决书生效。
2016年8月31日代理律师领着喻某到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之后人社局于2016年9月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喻某为工伤。
2016年11月8日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喻某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十级。
2017年3月22日喻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申请,2017年5月23日经劳动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结果
1.某货运公司一次性支付喻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等共计伍万元整。
2.本次调解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任何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