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华律师亲办案例
万某故意杀人案二审(死刑改判死缓)
来源:张军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2
浏览量:684

一、一审概述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认定,万某与妻子Y1离婚事宜想找Y1的娘家人谈谈。201642312时许,万某来到某市开发区某室Y1母亲G某的住处,在家门口和Y1的姐姐Y2发生争执,万某用菜刀向Y2头部、面部、身体等部位砍杀。期间,G某上前阻止万某,万某又用菜刀砍杀G某。Y2G某倒地后,万某还用G某家中的锄头朝Y2头部击打数下。随后,万某回到某市某区的家中,并用他人手机打110报警,办案民警在万某家中将其抓获。经审讯,万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被害人Y2系大出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G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一审法院认为

万某因婚姻发生变故而迁怒被害人,用锐器砍杀、击打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万某应当受到罪责相当的处罚。……万某的辩护人辩称万某属于激情杀人,经查,本案没有证据相关证据证实被害人Y2有严重的过错行为导致万某情绪失控而事实犯罪,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万某作案后主动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但万某在犯罪过程中连续砍杀Y2Y2倒地后万某还用锄头击打被害人头部,致Y2全身共计七十余处创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裁判

判决万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二审概述

上诉理由

万某上诉提出,Y2是其与Y1婚姻的破患者,婚姻出现矛盾后不是据理调解,反而对其进行挑衅、辱骂其母亲,进行人身攻击,使矛盾升级直至恶化。是Y2先动手拿出菜刀,其被激怒后抢过菜刀,情绪失控杀了Y2.表示认罪,不能原谅自己。请求从轻判处。

辩护意见

1.伤害G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被害人Y2存在过错

3.本案系婚姻问题引发

4.万某自首,属初犯、偶犯,认罪悔罪

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慎重适用死刑,依法可不立即执行。

二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并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另查明,二审期间,万某表达了赔偿的意愿,其家属代为赔偿,已交某中级人民法院代为保管。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万某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用锐器砍杀和钝器击打头部的方式,致Y2死亡、G某重伤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其作案后主动报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平时表现较好,案发后认罪悔罪,且家属代为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和辩护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可以采纳。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和全部情节,对万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三、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

万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上内容由张军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军华律师咨询。
张军华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082好评数2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777号博能金融中心601-603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军华
  • 执业律所:
    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01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777号博能金融中心601-6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