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华律师亲办案例
史某贩卖毒品案-已认罪认罚的前提下,争取少判刑8个月
来源:张军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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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分别于2019年10月、11月在南昌市某区某网咖旁边、某驾校附近,先后22次以人民币580-600元不等的价格向万某销售60ml装“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和120ml装“立健亭”口服液。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史某多次贩卖含可待因成分的液体,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史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案件经过

(一)辩护思路

承办律师通过查阅案卷和会见被告人,结合《起诉书》指控史某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检索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青山湖区、西湖区人民法院此类案件的判例,发现对于出售“摇头水”“止咳水”等新型毒品犯罪,主流裁判观点是按照贩卖次数进行量刑,贩卖次数达到三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辩护人认为,这类“摇头水”“止咳水”原本属于药品范畴,由于国家加强此类药品管制,将滥用该类药品的行为拟制为毒品犯罪。但是,该新型毒品的危害性明显小于鸦片、海洛因、冰毒等典型毒品,因此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最大的辩护要点在于,检察院单纯以贩卖次数来认定史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而不综合考虑涉案毒品的实际危害性有别于典型毒品的特征,对史某量刑建议六年四个月畸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辩护意见

涉案“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立健亭”属于管制类精神药品,危害性明显轻于冰毒、海洛因、鸦片等典型毒品,因此量刑时既要考虑贩卖次数,也应考虑折算成海洛因后的毒品数量,以便对毒品数量进行横向比照。

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1克可待因折合0.02克海洛因,因此史某贩卖了15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每瓶60毫升,产品标签注明每100毫升含磷酸可待因0.125克),总容积900毫升,折算成海洛因仅为0.225克。

因此,史某的行为虽然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所贩卖毒品数量仅相当于0.225克海洛因,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院认为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史某22次贩卖含可待因成分的液体,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史某辩护人所提涉案复方可待因糖浆、立健亭有别于海洛因、冰毒等毒品,含量低,史某是以贩养吸、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所提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对史某量刑畸重的辩护意见,本案不予采纳,但考虑到涉案毒品与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毒品相比含量偏低,量刑建议可适当调整。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史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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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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