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2日下午,陈某来到南昌某小区某单元702室将甲基苯丙胺20小袋以人民币5000元销售给万某。
追加起诉:2020年8月12日晚上,万某由陈某居间介绍,在南昌某小区某单元楼梯口附近,将甲基苯丙胺2小袋以人民币500元销售给某某男子。
2020年8月31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协助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万某。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陈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未随案移送至法院,只认定陈某具有立功、坦白,属于累犯。
二、案件经过
(一)辩护思路
辩护人详细查阅案卷,发现陈某归案后陈述被抓的原因与受案登记表记载的不一致,并且其他一些文书也显示公安机关系因其他事实将陈某带至派出所调查,并没有直接指向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辩护人认为陈某属于特别自首。在会见被告人陈某听取其意见之后,辩护人更加坚定这一辩护方向。
(二)辩护意见
根据某公(某)受字[2020]××号《受案登记表》,甲派出所根据线索查获非法持有毒品冰毒的犯罪嫌疑人L某,并决定对L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进行侦查。2020年10月22日乙派出所出具的陈某《人口信息简项详细》也注明2020年8月26日陈某因L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被甲派出所抓获。2020年12月13日某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陈某系某分局办理L某非法持有毒品案抓获的。这些证据都证明某分局当时没有掌握陈某贩卖毒品犯罪的事实。这与陈某第一次笔录中供述“怀疑我吸毒把我带回来”相互印证。
在案证据证实,侦查机关从一开始就没有掌握陈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直到陈某第一次接受询问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介绍朋友到某某人处购买冰毒的犯罪事实。陈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67条第2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陈某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属于自首,而不是坦白。
(三)法院说理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辩护人关于陈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三、案件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暂扣)。